民事事件警察不幫我找人,我不知道被告地址,還可以告嗎?我可以主張用公示送達嗎?
Q:
民事事件警察不幫我找人,我不知道被告地址,還可以告嗎?
A:
警察辦理刑事案件,民事紛爭通常不會介入,因此必須靠自己找對方姓名、通訊地址等資料,如果掌握對方姓名,及居住地區,僅不知對方地址,訴訟後法院會發通知給妳去查詢戶籍資料,解決不知道對方地址的困境。
但是若姓名過於大眾化,又無其他特定的資訊,也可能無法查詢,至於公示送達,除法院職權為之者外,當事人主張公示送達,必須經過向法院聲請之程序,法院准許始得為之。
得聲請公示送達之情形,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:「對於當事人之送達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受訴法院得依聲請,准為公示送達:一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。二、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所為送達而無效者。三、於外國為送達,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,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。」
文/林炎臻律師
By 林炎臻律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