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炎臻律師


Q:

請問律師,我最近要去金融機構任職,但是公司要我提供「良民證」,可是我之前車禍,對方受傷告我「過失傷害罪」,因為年輕時沒有錢賠,對方不願意和解撤告,會影響我的良民證申請嗎?

A:

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」,俗稱「良民證」,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,此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、執行之刑事案件所作成之紀錄證明。

但人在江湖飄,哪有不磕磕碰碰的?生活中確實有時候一不小心觸犯了法律,例如:車禍案件,每天都發生在台灣各地,因為車輛密集度很高,不發生車禍才稀罕,但是有鑑於民眾申請良民證多半為了求職(例如保全業、銀行機關等)、留學、移民等目的,但為使曾犯下輕微罪刑的民眾有改過自新機會,以免因此影響求職等重要事項,民國102年修正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,所符合下列情形時,刑事案件紀錄不會記載在良民證上:

一、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1項規定者

二、受緩刑宣告,未經撤銷者

三、受拘役、罰金之宣告者

四、受免刑之判決者

五、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

六、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

七、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,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

上面第七款要特別注意了,如果是經常犯些微罪,五年內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情形,也就沒有這樣的優惠了喔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