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炎臻律師


「離婚」不一定非要上法院。

我國民法離婚方式有兩種:

其一,

是夫妻兩個人都願意離婚的「協議離婚」,雙方簽好離婚協議書,並由兩位以上證人簽名,偕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。

其二,

是夫妻兩人有一方不願意離婚,或者兩人都希望離婚,但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、由誰擔任子女親權行使負擔之人等其他項目談不攏,因而造成雙方不願簽署離婚協議書時,希望離婚之一方則須擔任原告,經由法院判決離婚,此為「裁判離婚」,此時離婚就須要合乎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,才能夠說服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了。


可以讓法院判決離婚之理由如下:

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

  1. 重婚
  2.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
  3.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
  4.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
  5.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
  6.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
  7. 有不治之惡疾
  8. 有重大不治精神病
  9.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
  10. 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
民法第1052條第2項
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
所以只有符合上開事由,法院才會准許離婚喔!

文/林炎臻律師

司法院全球資訊網-常見問答-什麼是離婚? (judicial.gov.tw)

林炎臻律師於震震有詞之⟨史上超扯離婚理由⟩錄影連結分享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uiv3_6Jsww8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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