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歲可以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嗎?
Q:
請問律師,什麼是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?
A:
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是當成年人發生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,因而喪失判斷能力或能力降低時,可以向法院聲請,由法院選任監護人或者輔助人,協助受監護或輔助之人處理法律事務,以免因判斷力之喪失或降低造成損失。
民法第14條規定: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,法院得因本人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、輔助人、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監護之宣告。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,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,撤銷其宣告。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,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,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,為輔助之宣告。受監護之原因消滅,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,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,變更為輔助之宣告。」
Q:
我的小孩19歲可以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嗎?
A:
民國112年1月1日起,滿18歲即成年,成年後如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,即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。
文/林炎臻律師
請問律師,什麼是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?
A:
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是當成年人發生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,因而喪失判斷能力或能力降低時,可以向法院聲請,由法院選任監護人或者輔助人,協助受監護或輔助之人處理法律事務,以免因判斷力之喪失或降低造成損失。
民法第14條規定: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,法院得因本人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、輔助人、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監護之宣告。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,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,撤銷其宣告。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,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,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,為輔助之宣告。受監護之原因消滅,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,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,變更為輔助之宣告。」
Q:
我的小孩19歲可以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嗎?
A:
民國112年1月1日起,滿18歲即成年,成年後如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,即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。
文/林炎臻律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