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炎臻律師


Q:小禎從小六親無靠,爸媽不聞不問,長大還須要養爸媽嗎?
按照我國民法第1114條規定,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,因為父母子女為直系血親關係,
自然互相負有扶養義務,而且按照民法第1115條規定,小禎是直系血親卑親屬,扶養義務順序
也是在第一順位,所以小禎長大後,父母還是可以請求小禎扶養。

Q:小禎可以斷絕父母子女關係嗎?
雖然時常聽到有人主張要斷絕親子關係,但在法律上真實血緣關係是無法斷絕的。

Q:小禎負擔不起父母扶養費用該怎麼辦?
小禎因為從小教育資源缺乏,教育程度不高,求職也不順利,工作收入僅供自己糊口,無力再扶養父母,按我國民法規定,小禎可以提出因為負擔扶養父母義務,將會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等經濟窮困抗辯,但是仍須要經過法院裁定確定才會發生效力,而且裁定之效力不溯及既往。

Q:小禎因為裁定減輕扶養費用後會不會因此失去繼承權?
小禎經過法院裁定減免扶養義務後,並不會影響繼承權利,仍然還是可以繼承父母遺產。

文/林炎臻律師

♦法條節錄♦

民法第1114條
(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)左列親屬,互負扶養之義務:一、直系血親相互間。二、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,其相互間。三、兄弟姊妹相互間。四、家長家屬相互間。
民法第1115條
(扶養義務人之順序)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,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: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二、直系血親尊親屬。三、家長。四、兄弟姊妹。五、家屬。六、子婦、女婿。七、夫妻之父母。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,應各依其經濟能力,分擔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