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炎臻律師


Q:

請問律師怎樣才能請求易科罰金呢?

A:

怎樣的罪刑可以易科罰金?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:「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,得以新台幣一千元、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,易科罰金。」所以符合條文要件者,才能夠請求易科罰金。

例如: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就符合了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了,但還需要考量罰金對被告沒有矯正效果的情形,或只處以罰金,對法律秩序有難以維持的狀況,如果法律要件都符合,則有機會易科罰金的。為什麼只說有機會呢?因為法院判決易科罰金後,是否易科罰金仍要視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喔!
罰金怎麼計算呢?

例如:實際易科罰金之天數,按民法第123條第1項之規定:「稱月或年者,依曆計算。」,因月有大月小月之分,所以應該以通知開始執行時之月份日數,計算實際易科罰金之天數。

文/林炎臻律師
By 林炎臻律師